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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7-10-27 12:04:27 点击数:8120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提高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推进市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单位(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安装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和环保设施“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依法整治和取缔露天烧烤现象。

二、整治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联合执法原则。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齐抓共管,合力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设施的购置、安装和维护由餐饮服务单位自行负责,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露天烧烤产生的油烟污染。

四、组织实施

市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承担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考核验收等日常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民宗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要成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整治专门机构,组织城管、环保、公安、工商、商务、食药监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进行整治。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责成辖区城管、环保部门全面调查辖区内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以及露天烧烤摊点分布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宣传工作;组织城管、环保、公安、食药监、工商、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整治台账;责成辖区城管执法和环保部门督促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针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时改造、转向经营;责成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整治和取缔不符合规范的露天烧烤摊点。

(二)市直各相关部门:

1.市环保局。负责会同市城管局开展专项督察;指导督促全市新、改、扩建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与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督促各城区、开发区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环保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并进行环保监测;配合城管部门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提供处罚标准和依据。

2.市城管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督导各城区、开发区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和露天烧烤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督促各城区、开发区对占道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摊点依法整治或取缔。

3.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相关证照的审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取得相关的环保手续,对无相关证照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4.市规划局。在控规编制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中,严格区分住宅项目与商业、办公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等,统筹住宅与公共服务区功能布局问题。涉及餐饮服务建设项目审批时,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考虑油烟排放设施的规划设计。

5.市公安局。配合各城区、开发区开展专项整治;负责对妨碍执行公务、阻挠正常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暴力抗法、阻挠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出现的治安及刑事案件,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整治环境。

6.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影响和阻碍消防通道的餐饮服务业的整治工作,对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违反消防安全法的餐饮服务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市民宗局。配合各城区、开发区开展专项整治;负责整治过程中的少数民族餐饮服务业和摊点的政策宣传和维稳工作。

六、整治措施

(一)加强油烟污染源头控制。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检查,指导饮食服务单位依法取得环保手续;新、改、扩建饮食服务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二)开展油烟污染专项整治。

1.查油烟排放。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油烟超标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装置问题,净化装置是否定期维护并有记录,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相关环保要求。(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2.查治理装置。责成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净化装置、油烟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

3.查“环评”手续。对未通过“环评”审查进行建设和未经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投入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查违规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在期限内未安装运行油烟净化装置的,或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装置的,或油烟净化处理后仍排放超标的,或未通过“环评”审查进行建设和未经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投入运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住宅楼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安全、环保和消防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对无证(照)经营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消防支队)

5.查露天烧烤。依法责令露天烧烤摊点入室入店规范经营,督促更换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型炉具,依法取缔不符合要求的烧烤摊点。(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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